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629832号“W+HR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3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希爱梦爱斯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9832号“W+H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1838号、第19097660号“W HOTELS”商标、第19097661号“W”商标、国际注册第1235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8220号“W NET”商标、第8470245号“W”商标、第12248718号“W BY WORTH W”商标、第5955989号“HOTELS W”商标、第11818413号“W WRANGLER”商标、第7329931号“W+ WALKING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6674号“W+ STUDIO”商标、第4072129号“W HOTELS”商标、第4072121号“W PUXI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2473号“W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W+HREE”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四的各文字“W HOTELS”、“W”、“W NET”、“W+ ”、“W+ STUDIO”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料;牙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可清除的纹身”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专用化妆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帆布、粗斜纹棉布、尼龙、皮革或仿皮革制背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手提袋”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衣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粗斜纹棉布、尼龙、皮革或仿皮革制背包”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理发店;”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因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三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18类复审商品、第41、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