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2812766号“MOJIT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24号
申请人:卡斯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佳伟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6日对第22812766号“MOJI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运动防护头盔生产企业,其“MOJITO”品牌经过长期的宣传和销售,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骑行爱好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已构成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与吉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发票及翻译;
2、申请人与铁兴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交易发票及翻译;
3、铁兴有限公司与零售企业的交易发票;
4、铁兴有限公司参加第二十六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的参展合同、到款确认通知及现场图片;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注册,2018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安全头盔;焊接用头盔;体育用保护头盔;骑马用头盔;摩托车头盔;体育用头盔;防撞头盔”。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1336190号“EVZERO”商标、第20887462号“LAYBAG”商标、第21671411号“KASK PROTONE”商标、第27612276号“荒野行动”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1-3的发票、合同等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4的展会到款确认通知无公章,其真实性及付款情况难以确认,展会照片未体现与展会合同形成了对应关系。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文字“MOJITO”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全头盔”等商品上并使之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21336190号“EVZERO”商标、第20887462号“LAYBAG”商标、第21671411号“KASK PROTONE”商标等,多涉及户外运动产品,且其对此亦无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