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EOCA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9669316号“NEOCAT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958号

       

      申请人:SHS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金学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0日对第19669316号“NEOCA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纽康特NEOCATE”是世界上最为知名的低敏婴儿配方营养粉品牌之一,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6258166号“NEOCATE”商标、第5728804号“NEOCATE”商标、第6752237号“NEOCATE”商标、第4809960号“NEOC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5353514号“NEOCATE”商标及“APTAMIL”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品牌介绍;部分国家图书馆检索信息;产品订单及发票;互联网平台销售情况;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电动牙科设备”等商品上,经审查2017年6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申请人其他主张,亦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