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SEVEN SEA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4523558号“SEVEN SEA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946号

       

      申请人:宝洁健康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默克消费者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灏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523558号“SEVEN SEA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7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鱼(非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速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网和京东网开设默克产品旗舰店,销售包括SEVEN SEAS等品牌在内的产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天猫旗舰店发布的部分产品图形及部分销售记录截图;3、天猫网下载并打印的产品页;4、2017至2018年产品部分销售记录;5、值得买网的产品销售信息;6、发布在SEVEN SEAS官网的鱼油产品介绍;7、发布在就要来网、全球去哪买网的产品销售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2、复审商标由七海有限公司提交注册申请,2009年8月14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默克消费者保健有限公司,2019年9月27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宝洁健康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期间是否在“鱼(非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授权情况;证据2至7均为鱼肝油、骨骼片等相关产品的销售页面或记录,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鱼(非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