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198821号“佑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89号
申请人:中锦云书(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98821号“佑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875578号“佑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的行业。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申请的“佑贝”商标已获得初步审定或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音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中文“佑贝”,仅字体略有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领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