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尚杰文化传媒 MSJWH CULTURAL 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504528号“美尚杰文化传媒 MSJWH

    CULTURAL 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87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尚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4528号“美尚杰文化传媒 MSJWH CULTURAL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729021号“自然时尚 ZRSSHANG及图”商标、第14594277号图形商标、第5072810号“ZTV及图”商标、第855829号图形商标、第15460302号图形商标、第12859476号“站台网 zhantai.com及图”商标、第97136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