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980653号“HYSTERIC
MIN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28号
申请人:欧若共同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0653号“HYSTERIC MIN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8330705号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