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3905463号“泰山 Taish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2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忻姝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安市丽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05463号“泰山 Ta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58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检验报告;2.商标使用授权书;3.采购合同;4.宣传品制作合同及收据;5.原材料、辅料验收入库单;6.出库单;7.缝制工艺设计表、成衣订单表;8.加工承揽合同、成衣LOGO印制授权;9.纸盒、挂牌、宣传费发票;10.产品及外包装、广告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答辩意见及其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巨大瑕疵,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成品衣、T恤衫等商品上。2018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泰山”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成品衣、T恤衫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在案证据显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复审商标有细微差别,但符合实际商业惯例,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成品衣、T恤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