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585967号“YIDUO Y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62号
申请人: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967号“YIDUO Y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7678号“亿德 YD”商标、第9125274号“盾运 D du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字母YD图形为主要显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用锅炉管道(管);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加热锅炉用管道;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工业用蒸汽供暖设备;供暖装置用锅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用锅炉管道(管);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加热锅炉用管道;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工业用蒸汽供暖设备;供暖装置用锅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