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116561号“DIDI Enterprise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33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16561号“DIDI Enterprise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5067号“小递递X-d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13389号“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77904号“Didi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77902号“Didilnt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简介、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信息、申请人商业宣传活动费专项设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DIDI Enterprise Solution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小递递 X-didi”、“DidiHR”、“Didilnter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