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205231号“百思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23号
申请人: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5231号“百思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2892052号“百思特”商标、第32085950号“百思特宠物 BEST 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八)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8971号“百思瑞特 BESRIT”商标、第15361764号“百思特利”商标、第32143914号“佰特思”商标、第4100999号“百司特BEST”商标、第5447044号“百司特”商标、第5880468号“百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八流程状态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