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BL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341248号“BLA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02号

       

      申请人:上海百联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1248号“BL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申请的相同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亦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辞典释义、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废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