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547144 - 商评字[2019]第0000184721号重审第0000001085号 - 申请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0547144号“HOLLIS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4721号重审第0000001085号

       

      申请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4721号《关于第30547144号“HOLLI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6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际注册第895732号“HOLI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43589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6日,第1678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