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413128号“腾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4157号重审第0000001089号
申请人:赵义侠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4157号《关于第32413128号“腾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6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180868号“腾飞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36163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6日,第1674期)。第27934776号“腾飞优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70095号“飞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