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9227263号“LAGO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3810号重审第0000001084号
申请人:埃斯顿•马汀•拉共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3810号《关于第29227263号“LAGO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6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064852号“LAGENDA THE BEST BALLOON INFL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3487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6日,第1662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