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Hello D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7219258号“Hello D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8721号重审第0000001044号

       

      申请人:于永梅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8721号《关于第27219258号“Hello D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12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4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第9612257号“HELLO 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是,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在第25类的“衣服;手套;围巾;婴儿睡袋;游泳衣;腰带;帽;袜”商品上被撤销注册,专用权终止。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由于该事实系发生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1、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湖州织里棉也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在先的第27136345号“哈喽亲爱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一)近似。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衣服;手套;围巾;婴儿睡袋;游泳衣;腰带;帽;袜”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在跑鞋、鞋(脚上穿着物)两项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衣服;手套;围巾;婴儿睡袋;游泳衣;腰带;帽;袜”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在该部分商品上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跑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ello Dear”与引证商标二“HELLO DEAR”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鞋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以外的服装、成品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跑鞋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