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0244010号“谜尚仁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57号
申请人: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30244010号“谜尚仁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19897号“谜尚”商标、第16140517号“谜尚BB节”商标、第5919898号“谜尚”商标、第9180376号“谜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基本情况;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谜尚”“MISSHA”系列广告发布资料及相关报道;
4.“谜尚”“MISSHA”系列部分销售资料;
5.申请人维权资料;
6.在先类似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存在恶意抄袭和摹仿,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性极强,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没有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经宣传已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及外包装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第3类香水等商品,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谜尚”,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