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登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103656号“寺登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744号

       

      申请人:昆明特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品信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3656号“寺登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共申请了29件有关云南省大理白族剑川县山川、河流、集市的商标,包括“千狮山”3件、“石宝山”5件、“弥沙河”13件和“寺登街”8件。其中,“千狮山”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石宝山”是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寺登街”堪称茶马古道上唯一幸存的集市。申请人申请上述商标的类别均为营养保健品、食品、商品包装与运送配送等类别,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一致,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除注册申请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千狮山”、“千狮山狮王”、“石宝山”等多件与风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除注册申请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风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在内的“千狮山”、“千狮山狮王”、“石宝山”等300多件商标。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