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160220号“西部武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80号
申请人:王中前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0220号“西部武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59748号商标(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4711号商标、第3934717号商标、第5332835号商标、第8925429号商标、第23293426号商标、第34917944号商标、第11671458号商标、第841166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