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路边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455516号“路边集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538号

       

      申请人:西安新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55516号“路边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835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835678A号、第20698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商标现为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