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807624号“关山牧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374号
申请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其第33807624号“关山牧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65224号、第10465291号、第7147217号、第7147216号、第33166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列表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