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T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236715号“ET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68号

       

      申请人:电子剧院控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6715号“E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4018号、第6778304号、第32568174号、第17718740号、第18876993号、第14375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诸引证商标已经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介绍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均含有“ETC”,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