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正泰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2720520号“正泰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79号

       

      申请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济南正泰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22720520号“正泰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正泰”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缔造的知名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多年培育,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级的驰名商标。“正泰”及“正泰 CHNT”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并最早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自2015年起至今,已连续在多个案件中认定“正泰”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第1189594号“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贬损和淡化,损害申请人、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复印件及2018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资料;申请人及其所属集团、商标所获荣誉和资质证书;参加国际展览会图片;搜索结果;媒体报道;受保护记录及全球范围内的注册信息;正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及裁定;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申请人注册正泰系列商标记录;在先判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4月7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详见《商标公告》第1642期。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扩大对已注册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的证据主要集中在高低压电器、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上,这些商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无密切关联。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