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801956号“Kesalan Pathar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盟盟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今日男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粤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1956号“Kesalan Pathar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48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不断的大量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服装、服饰系列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汕头市广播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材料;
3、手写发票、往来信件、快递单据、小票;
4、被申请人出具的销售发票;
5、商品销售明细表。
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还提交了证据6,即店面及商品陈列照片、视频资料。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汕头市升平区今日男仕服装店于2001年5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鞋、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商品上。2013年9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汕头市今日男仕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在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主体资格证明;证据2证明材料系单方出具,证明力较弱;证据3属于自制证据,其制作的随意性较强,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属于自制证据,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证据6没有显示时间,且仅显示“今日男仕”标识,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证据4中的内衣商品销售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发票内容涉及复审商标标识,该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内衣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商品与内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但综合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鞋、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童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