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806157号“宁小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88号
申请人:宁夏益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6157号“宁小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已有“宁小夏”、包含“宁夏”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准予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宁小夏”结果截图、申请人的“宁小夏”的部分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宁小夏”中含“宁夏”,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