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雅莹可可尼 DPCC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3288809号“雅莹可可尼 DPCC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67号

       

      申请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段玉栋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23288809号“雅莹可可尼 DPCC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85231号“雅莹”商标、第6925538号“雅莹yaying及图”商标、第6961241号“雅莹”商标、第6336643号“雅莹”商标、第13196986号“雅莹 EP”商标、第14689710号“雅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系属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雅莹”及雅莹公司所获荣誉;
      3、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证明;
      4、“雅莹”品牌宣传使用相关资料;
      5、相关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防水服;游泳衣”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该主张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雅莹可可尼”,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四、引证商标二、五的显著识别文字“雅莹”,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系属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该条款是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在案主张的引证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企业名称中显著识别文字“雅莹”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企业名称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