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蜂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52110号“发酵蜂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89号

       

      申请人:靖江蜂芸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2110号“发酵蜂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定词汇,一般被理解为“发酵后的饲料粮食”的意思,虽有一定的描述性作用,但并非指定的树木等商品特点的常规表达,相关公众不会联想到商品原料。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公众认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发酵蜂粮”使用在饲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