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咪涛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161080号“咪涛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92号

       

      申请人:玉罗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1080号“咪涛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1854839号图形商标、第18273290号图形商标、第9962672号图形商标、第34129526号“保颜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