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O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4295043号“O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产品贸易服务"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95043号“O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3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详细市场和网络调查得知,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中国公开、合法、有效地投入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浙江明达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关系声明;被申请人与中国加工公司相关合作票据、单据、往来信函、照片、公证件;产品照片;商评字[2018]第000010552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复审期间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04年9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喷水器”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3月6日。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电筒;日光灯管;沐浴器;坐便器;冲水装置”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商评字[2018]第0000105527号撤销复审商标程序中被撤销,且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见第1624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水龙头;喷水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经公证的被申请人与浙江明达铜业有限公司合作关系声明书显示被申请人与浙江明达铜业有限公司一直合作生产复审商标品牌的水暖安装用水管商品;经公证的商业发票显示的商品为“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喷水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与“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