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R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2641189号“RF”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鄂州市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克福特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641189号“R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59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13日至2018年06月12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餐馆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就一直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设计底稿;
      2、门头店招图片、门头店招制作的邮件往来、《宾馆门招制作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款收据;
      3、《客房布草购销合同》、酒店布草图片、历史明细清单、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4、淘宝订单截图、阿里旺旺聊天记录;
      5、工作服实物图片、定作发票;
      6、美团截图;
      7、账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指定服务上真实的、公开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被复审期间的证据所包含。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3年5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商品上,经审查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2和3中的相关制作合同中的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4淘宝订单截图、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和证据5定作发票为商品购买行为,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6美团截图中其自述是2019年4月18日打开美团截取图片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7账单为自制证据。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