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静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9043909号“静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55号

       

      申请人:北京海蓝幸福家园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凯瑞同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43909号“静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6721号“静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59322号“静观家长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59303号“静观沟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43585号“静观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5月29日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460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三于2018年7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北京海蓝幸福家园文化有限公司名下,及本案申请人,以上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先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彩票发行、家教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指导课程、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校(教育)、组织彩票发行、家教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指导课程、娱乐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文字均为“静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组织彩票发行、家教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指导课程、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