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全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520745号“全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萧然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全通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0745号“全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070251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始创于2000年,一直以来致力于绿色环保的家居建材事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一直持续使用,有效使用方式:防伪标签、包装袋、销售产品、广告牌等方面。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商品防伪标签、大白袋和多层袋购买情况;
      3、商品销售情况;
      4、申请人的广告宣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于1999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三合板、贴面板、胶合板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1年2月13日。2009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杭州大王椰木业有限公司,后经多次名义变更,现复审商标的持有人为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与杭州椰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合同需结合申请人的相关使用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2中的标签、多层板白袋送货单为杭州椰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采购方与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大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交易凭证,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证据3中的出仓单为杭州椰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与绍兴市和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米果果休闲农业观光有限公司的交易凭证,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上述交易活动均发生在复审期间内,涉及的商品分别为标签、多层板白袋、防伪标签、胶合板、木工板。结合证据4中的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胶合板、木工板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三合板、贴面板、胶合板等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胶合板、木工板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