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三江原牧软儿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342067号“三江原牧软儿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45号

       

      申请人:青海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2067号“三江原牧软儿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其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三江原牧”产品、广告图片、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相关行政判决书、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相关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梨”,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