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4056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501号
申请人:佩特酷(上海)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5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6834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4513号图形商标、第7046323号“六维lowell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64期、第1666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上述商标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丁选明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