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红袖读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882312号“红袖读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64号

       

      申请人: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2312号“红袖读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200号“红袖HOPE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6793号“红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51003号“红袖 HOPE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5月13日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382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秘、人事管理咨询、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文秘、人事管理咨询、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的中文部分,且未形成其它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人事管理咨询、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