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眼睛小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3630093号“眼睛小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05号

       

      申请人:吉林省坤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玛特知识产权(苏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严春华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对第23630093号“眼睛小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750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27761号“眼镜小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同时,申请人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者都地处东北地区,从事行业高度契合,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相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品牌的前提下,抢注与申请人相同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名牌的恶意。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作品登记证书;2、代理合同;3、销售出库单;4、发票;5、荣誉证书;6、淘宝销售记录;7、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蜂蜜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眼镜小猫”,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申请人,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7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32937号。该证书后附有作品图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肉、糖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所属行业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申请人所述的“眼镜小猫及图”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根据查明事实3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淘宝销售记录等证据可知,涉案作品的创作完成和公开发表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设计细节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邻,亦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