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393357号“易可木EcoTechW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03号
申请人:浙江坤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3357号“易可木EcoTech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1706号“eco YKK GROUP eco clov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0508号“eco YKK GROUP及图”商标、第19039591号“eco HOME”商标、第18707883号“ECO”商标、第30806642号“ec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复印件、参展照片复印件、宣传手册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易可木EcoTechWoo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独立识别外文“eco”,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栏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栏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