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IAN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23406号“TIAN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57号

       

      申请人:成都倍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3406号“TIAN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2109A号“天鼎 TIAN DING 21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52001号“TIEN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TIANDING”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TIAN DING”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