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一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92918号“一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69号

       

      申请人:上海丛生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2918号“一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4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若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满一年未续展予以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待续展期结束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该商标宽展期内提起续展申请,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金”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金好”,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