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598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75号 - 申请人:南京优必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559878号“优必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75号

       

      申请人:南京优必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9878号“优必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9013号“优必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00040号“学必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恳请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6月25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42747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撤销引证商标二注册之主张,超出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