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元极装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28459号“元极装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08号

       

      申请人:三亚元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8459号“元极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4842161号图形商标、第9288442号“燕尼珮尔YENNY-PEAR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动物清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园艺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