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555102号“云联牧场CLOUDUNION
PAS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17号
申请人:河南蒙牧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5102号“云联牧场CLOUDUNION PAS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02261号商标、第29409813号商标、第18729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具有独特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考虑到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及实际主要经营产品,只对申请商标指定在2901产品项目上申请复审,自愿放弃其他产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2901产品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在2901群组商品上进行复审,自愿放弃其他产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以认可。故在申请商标在除2901群组商品外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2901群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