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客香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81713号“客香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800号

       

      申请人:陆河县客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1713号“客香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及图形部分组成,其汉字部分可清晰识别部分“客香源”,将其用作商标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认引起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