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玩车教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7116116号“玩车教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62号

       

      申请人:广州路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微菜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17116116号“玩车教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83999号“玩车教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52293号“玩车教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52340号“玩车教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和恶意,具有傍名牌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超出其正常经营需要,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微博截图;
      2、版权登记证;
      3、申请人微信宣传截图;
      4、申请人参加活动图片;
      5、网络搜索结果截图;
      6、申请人“玩车教授”获得的荣誉;
      7、杭州酷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于201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千斤顶(机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申请,于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申请,于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申请,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我局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汽车广告宣传服务上已在先使用“玩车教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千斤顶(机器)等汽车配件相关商品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影响的汽车广告宣传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高度重合,考虑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玩车教授”商标文字完全相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