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20580号“魔岩 MAGIC STON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20580号“魔岩 MAGIC S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58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规定的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具有使用意图,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案外第三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发行专辑信息的网页截图;
3、订购合同、发票及送货单据;
4、申请人宣传页;
5、网页搜索结果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对该证据寄送被申请人予以质证。
针对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答辩及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于2001年结束营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9日申请,于200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光碟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为唱片发行公司,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送货单据、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以魔岩唱片的名义发行了大量唱片,并进行公开销售,可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CD、DVD光盘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可视为其在与CD、DVD光盘商品类似的全部商品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于2001年结束营业,但提交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加之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可以证明申请人尚在营业,故被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