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2077909号“小龙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37号
申请人:温伟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077909号“小龙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42436号“小龙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67828号“小龍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24109号“小龙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24110号“小龙坎老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汉字简繁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