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101419号“ARI ARMATU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28号
申请人:爱丽机械配件阿尔伯特瑞奇尔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419号“ARI ARMAT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7158号“ARRI”商标、国际注册第1356969号“ARRI ARR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32085号“ARRI”商标、国际注册第932084号“ARRI ARRI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共存多年,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声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区别,故我局对上述同意声明予以认可,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