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今生缘 SYX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1052336号“今生缘 SYX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54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永建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21052336号“今生缘 SYX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05891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30384号“今世缘喜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引证商标一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及其“今世缘”商标获得的荣誉;
      4、广告合同及发票;
      5、媒体报道材料;
      6、销售合同及发票;
      7、审计报告、纳税证据;
      8、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图片;
      9、申请人维权证据;
      10、在先裁定;
      11、质量检测报告;
      12、满意度调查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江苏高沟酒厂于1996年7月16日申请,于199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13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江苏高沟酒厂于1997年8月11日申请,于199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13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我局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