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0941297号“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51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曦木装饰材料经销处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2日对第10941297号“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龙及图”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使用宣传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1075268号“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66766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72253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44823号“北新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31516号“龙牌 纯棉制造,棉好板才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
2、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认证证书;
3、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4、销售协议、发票;
5、媒体报道材料;
6、宣传合同、发票;
7、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
8、申请人维权证据;
9、在先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1日申请,于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隔音材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现为申请人所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至六均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隔音材料、绝缘材料等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我局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仅由汉字“尤”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主要识别部分“龙”“龙牌”文字构成、字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具有密切关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