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灵家创意工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8495728号“灵家创意工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50号

       

      申请人:上海好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椰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28495728号“灵家创意工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155012号“灵家创意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19146号“灵家创意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灵家创意工坊”商标在镶嵌照片用装置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上述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59件商标,且均为他人显著性较强的天猫旗舰店品牌名称,且已有多件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经营需求,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恶意囤积商标并兜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及淘宝店铺截图;
      2、他人商标及淘宝店铺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纸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于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于2016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水晶工艺品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59枚商标,其中在2018年1月期间,申请注册了58件。
      我局认为,《商标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我局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上其“灵家创意工坊”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4可知,被申请人在2018年1月期间在不同类别集中申请注册58枚商标,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述58枚商标大多数与他人天猫旗舰店在先使用商标相同,被申请人这种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这种注册他人具有显著性商标,且缺乏使用意图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